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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風廉政
黨紀學習教育 | 圖說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之一
2024-05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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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局辦公室主任李某的女兒在國外留學,兩人電話交流時,李某萌生了出國探親的想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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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向局人事處提交了因私出國申請,工作人員張某提醒她需等組織審批同意后才能出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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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出國探親申請得到單位批準,她在與丈夫聊天時,表示想趁機去目的地相鄰國家游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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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丈夫提醒,李某到派駐紀檢監(jiān)察組咨詢有關規(guī)定,得到明確答復后,她打消了順道去其他國家游玩的想法。

解讀

圖中案例,李某在咨詢后,最終放棄了去目的地相鄰國家旅游的打算。實踐中,個別黨員干部組織觀念淡薄,存在經批準因私出國(境)后擅自變更路線、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問題,應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一條之規(guī)定做出處理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(guī)定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證,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(邊)境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雖經批準因私出國(境)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、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(境)行為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本條是關于違規(guī)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、違規(guī)出入國(邊)境和超出批準范圍出國(境)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(guī)定。
根據有關規(guī)定,黨員干部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、出入國(邊)境,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(xù),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。黨員干部經批準因私出國(境)后,應當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和管理規(guī)定,嚴格按照批準的事由、時間、路線出行,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,不得擅自實施變更行程、延長停留時間等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。此次修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聚焦實踐問題,加大對違規(guī)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、違規(guī)出入國(邊)境行為的處分力度,并新增對超出批準范圍出國(境)行為的處分規(guī)定,旨在進一步增強黨員組織觀念、強化黨員意識。
本條分兩款。第一款系2015年修訂時新增內容,規(guī)定的是違規(guī)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證和未經批準出入國(邊)境行為。2023年修訂時將“情節(jié)較重”的處分檔次提高至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,將“情節(jié)嚴重”的處分檔次提高至開除黨籍處分。第二款系2023年修訂新增內容,規(guī)定的是經批準因私出國(境)后擅自超出批準范圍實施的行為。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因私出國(境)需經組織批準的黨員,經批準后出現(xiàn)了需要改變路線、延長期限等新情況,應及時向組織報告,如果未報告或報告后未獲得批準,則不能擅自改變。
實踐中需要注意,本條第二款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(guī)定的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或者人員中的黨員,擅自延長在國(境)外期限,或者擅自變更路線行為的區(qū)別。前者違紀主體系因私出國(境)的黨員,違反的是組織紀律,追責范圍僅含直接責任者;后者系1997年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(試行)》中就明確規(guī)定的違紀行為,其違紀主體系因公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或者人員中的黨員,違反的是工作紀律,追責范圍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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